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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劳局〔 2005 219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 [2003]107 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内六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 530 元、每小时 3.17 元调整为每月 590 元、每小时 3.52 元。
   二、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 510 元、每小时 3.05 元调整为每月 570 元、每小时 3.40 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 5 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 5.6 元。
   四、本通知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二ΟΟ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