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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OO四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园区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二 OO 四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决定于 2005 年 1 月 20 日 至 5 月 20 日 对在华苑产业区内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安排意见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范围
在华苑产业区内注册登记、开业时间满 30 日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时间、地点、方式
(一)时间
1 、登记阶段: 2005 年 1 月 20 日 至 3 月 20 日
用人单位到园区劳动人事局指定地点登记,领取《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正、副本)、《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指南》及相关资料。
2 、审查阶段: 2005 年 3 月 21 日 至 5 月 20 日
用人单位携带填写好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正、副本)及有关资料,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审查,由园区劳动人事局提出审查意见。
(二)地点
领取书面审查资料、接受书面审查均在华苑产业区梅苑路 6 号海泰大厦二楼劳动人事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事窗口办理。
(三)方式
1 、定期集中审查
企业注册资本在 2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 500 万美元以下的用人单位,统一到指定地点领取书面审查资料、接受书面审查。
2 、企业现场审查
企业注册资本在 2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 500 万美元以上的用人单位,由园区劳动人事局指派专人前往企业进行现场书面审查。
三、审查内容
(一)主审项目
1 、劳动合同、协议订立情况;
2 、执行工资规定情况;
3 、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二)综合项目
4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5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6 、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7 、技术工人持证上岗情况;
8 、建立工会组织情况;
9 、订立集体合同情况;
10 、建立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四、审查标准
园区劳动人事局对用人单位填报的二 OO 四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中主审项目的书面审查意见确定为四种,即:“免审、合格、复查合格、不合格”,具体标准如下:
(一)免审
凡列入《天津市 2001-2003 年度劳动年检连续三年合格单位》(津劳局 [2004]248 号)名单的园区企业,予以免审。
审验材料:《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正、副本)
(二)合格
1 、全员签订劳动合同;
2 、按时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拖欠职工工资;
3 、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率达到 100% ;
审验材料:《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正、副本)、签订劳动合同人员(鉴证)花名册或台帐、 2004 年 12 月份全部职工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登记证、 2004 年度社会保险征集申报表及缴费凭证。
(三)复查合格
初审未达到合格标准,但在整改规定期限内补签了劳动合同、全额补发拖欠的职工工资、全额补缴年内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审验材料:《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正、副本)、补签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及合同文本、补发职工工资发放单、社会保险登记证、补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或者由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同意缓缴证明。
(四)不合格
1 、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签劳动合同、补发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年内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2 、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台帐或合同文本、职工工资发放单(含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含补缴)或者由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同意缓缴证明。
五、问题处理
(一)限期整改
对存在问题(指主审项目)的用人单位,由园区劳动人事局下达《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整改决定书》,用人单位应在要求的整改期限内(一般为 7-15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超过审查工作结束之日)自行纠正。
(二)行政处罚
1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视为未接受审查,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一)项实施处罚。
2 、用人单位已进行登记并领取书面审查材料,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审查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二)项实施处罚。
3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园区劳动人事局下达《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整改决定书》,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六、其他问题
1 、此次书面审查不向用人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2 、办事窗口电话: 83715926 联系人:胡宏伟、郑坤
3 、服务监督电话: 83715920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
二 OO 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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