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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年 6 月 21 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严格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津劳局 (2004)189 号文件,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管辖范围如下:

  一、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一般向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科技园区注册的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向科技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开发区和保税区注册,坐落在塘沽行政区的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分别向开发区或者保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坐落在其他行政区的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向坐落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开发区所属武清逸仙园工业区、西青微电子工业园区和汉沽化工业园区的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向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系统用人单位,其所属支行一级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可向支行一级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他因管辖发生争议问题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外埠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本市发生职工工伤的,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可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园区劳动人事局

200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