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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登记

 

  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私营企业和座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一、申请办理登记的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应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申请办理登记。
   二、办理登记须出示的证件
   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应提供下列证件:
(1)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 银行基本账号;
(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 , 由原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在其原《社会保险登记表》中对应医疗保险险种“参加日期”栏中补填参保日期。
   三、登记受理机构
   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区、县分中心具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属于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 ( 如各类企业等 ) ,到其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登记;凡在国家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的单位,到其座落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登记;属于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 ( 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到其座落地社会保险分中心办理登记。在外省市参加养老保险,而应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失业保险的单位,须持外省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座落地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