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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办理招工录用程序
  1、园区企业招收城镇失业人员及应届大、中专、技、职和高、初中毕(肄)业生,接收转、退军人应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办理录用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录用人员的《就、失业证》。
  (2) 企业加盖公章的录用信。
  (3)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二)办理流入劳动力用工程序:
  1、依据《天津市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确因生产和经营需要招收外地(或本市农村)劳动力时,须到园区劳动人事局申请用工指标,填报《招用流入劳动力申报表》。
  2、审批同意后,企业须为录用人员办理《外来劳动力就业证》或《本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证》。
  办理《外来劳动力就业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被招用人员户籍所在省(市)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2)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1寸相片。
  (三)办理失业登记程序
  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企业应按以下程序到园区劳动人事局办理退工手续:
  1、办理退工时,企业应准备好以下材料:
  (1)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2)企业填写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注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并加盖公章。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时,须再提供《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如果是职工本人辞职解除合同时,须再提供职工辞职报告。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对账单及转移单。
  (4)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职工,企业还须填报《接收失业职工登记表》。
  2、企业持以上材料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园区或职工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和职工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要求在户籍地办理失业登记时,须由企业将职工档案退回到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工手续。
  (四)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办理就业手续需到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